歐盟商標條例修正
2015年12月24日歐盟公布第2015/2424號歐盟商標修正條例,修改了歐盟商標第207/2009號條例。修正條例將於2016年3月23日實施。此次修法的目的是為了更新並簡化歐盟商標法以便讓歐盟商標保護更有效率且易於取得。
以下為修正重點:
- 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將正式更名為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 。
- 商標申請所指定的產品/服務名稱須清楚明白:
2012年6月22日前指定尼斯分類標題申請註冊的商標註冊人
必須在2016年9月24日前向官方提出確實希望獲得保護,但
該標題字面無法涵蓋的商品/服務項目的聲明,否則該商標保護
範圍僅限於其指定標題字面所涵蓋的商品/服務。
- 歐盟商標舊條例中,被異議商標所有人可要求異議人提供被異議商標公告日前5年的使用證據,歐盟商標新條例規定,使用證據的日期須為被異議商標申請日或優先權日的前5年。
- 歐盟商標舊條例刪除商標須以圖樣形式呈現的必要要求,以利聲音及氣味等商標之申請。
- 歐盟商標新條例增加地理標誌、產地名稱、酒類術語、貨幣面額皆不得註冊的規定。
- 同一商標申請規費之新舊對比:
類 別 | 舊規費 | 新規費 |
1類 | 900歐元 | 850歐元 |
2類 | 900歐元 | 900歐元 |
3類 | 900歐元 | 1,050歐元 |
4類 | 1,050歐元 | 1,200歐元 |
同一商標延展規費之新舊對比:
類 別 | 舊規費 | 新規費 |
1類 | 1,350歐元 | 850歐元 |
2類 | 1,350歐元 | 900歐元 |
3類 | 1,350歐元 | 1,050歐元 |
4類 | 1,750歐元 | 1,200歐元 |
資料來源: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15R2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