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專利法:針對韓國智慧財產局延遲處理之專利期限調整
根據韓國專利法第92(2)條,專利期限調整(PTA)係為了補償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對專利申請審查過程不合理的延遲,故被影響到的專利,其專利期限可被延長。
專利期限調整的資格
- 於2012年03月15日或以後提交至韓國智慧財產局的專利申請或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申請
- 於專利申請日四年後才被核准之專利
* PCT國家階段專利申請:申請日為國家申請日
** 分割案:申請日為分割案的申請日
- 於請求審查日三年後才被核准之專利
可被延長的專利期限
可被延長的專利期限 = (延長基準日至專利核發日的時間) – 申請人延遲的時間
* 延長基準日為專利申請日後四年的日期或請求審查日後三年的日期,依最晚之日期為基準
** 專利核發日為發行費用繳付的日期
*** 申請人延遲的時間包括:
- 由韓國智慧財產局所指定答覆官方通知的時間(包括審查意見通知以及核駁通知)
* 如官方通知僅需以陳述或答辯且無須修正答覆,其所由韓國智慧財產局所指定答覆官方通知的時間將不被併入申請人延遲的時間
- 申請人於審查過程中所請求延期的時間
- 從核准通知日至繳付發行費用日的時間
專利期限調整例子
日期 | 動作 |
2013.1.1 | 專利申請 |
2015.1.1 | 請求審查 |
2016.10.1 | 審查意見通知 |
2016.12.1 | 請求延期兩個月 |
2017.2.1 | 提交修正答辯 |
2017.8.1 | 接獲核駁通知 |
2017.9.1 | 請求延期 |
2017.10.1 | 請求繼續審查(RCE) |
2017.11.1 | 核駁通知(繼續審查之結果) |
2017.12.1 | 申請上訴 |
2018.8.1 | 核駁推翻通知 |
2018.10.1 | 接獲核准通知 |
2019.1.1 | 繳付發行費用(即專利核發日) |
自專利申請日(2013.1.1)後四年的日期為2017.1.1,而自請求審查日(2015.1.1)後三年的日期為2018.1.1,以最晚的日期為基準,延長基準日為2018.1.1。延長基準日(2018.1.1)至專利核發日(2019.1.1)的時間為365天。
而申請人延遲的時間總共為276天,即123天(自審查意見通知日(2016.10.1)至提交修正答辯日(2017.2.1);61天(自接獲核駁通知日(2017.8.1)至請求繼續審查日(RCE)(2017.10.1);以及92天(自接獲核准通知日(2018.10.1)至繳付發行費用日(2019.1.1)的總和。
因此,可被延長的專利期限為89天(365天減去276天)。
專利期限調整申請程序
若申請人具有符合專利期限調整資格的專利,申請人需於專利核發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韓國智慧財產局不會通知申請人是否具有符合專利期限調整資格的專利或可被授予的專利期限延長時間。
資料來源:
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http://www.kipo.go.kr/kpo/user.tdf?a=user.eng.main.BoardApp
關鍵字:韓國專利法;韓國智慧財產局;延遲處理;專利期限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