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局將受理他國專利專責機關核發設計註冊證明文件,作為主張優先權之證明文件

一、 設計專利申請人主張優先權者,應於專利法第142條第3項規定之法定期間內檢送他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非註冊證明文件,合先敘明。
二、 惟若經申請人提具相關事證,並經本局查證確認他國專利專責機關僅核發註冊證明文件而未核發申請證明文件者,本局將依具體個案例外受理以註冊證明文件作為主張優先權之證明文件。現            行實務,已確認新加坡智慧財產局不提供設計專利之申請證明文件而僅核發註冊證明文件。
三、 另提醒申請人,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有核發設計專利之申請證明文件,應以該份文件作為主張優先權之證明文件。
四、 日後如有他國專利專責機關僅核發註冊證明文件而未核發申請證明文件者,本局將即時公告周知,俾利申請人程序進行。

 

 

 

本文轉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94534&ctNode=7127&mp=1